11月28日,记者在焦作市中站区法院专访时了解到,年满16周岁的涛涛因骑电动自行车撞人,造成家长赔偿金了近3.5万元。 昨日上午,焦作市中站区法院法官徐耀军讲解,2013年12月25日,年满16周岁的少年涛涛从东向西驾驶员电动自行车,在一小区将胡先生撞到,造成其骨折,后涛涛的父母带上胡先生到医院检查化疗,并拨付医疗费3000元。胡先生在医院寄居了91天。后因赔偿金纠纷,胡先生将涛涛告到法院。
徐耀军说道,法院在审理后指出,驾驶员电动自行车必需未满16周岁,被告年满16周岁驾驶员电动自行车将原告撞倒,负起全部责任。因被告系由未成年人,其分担的赔偿金责任不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分担,11月27日,法院裁决被告赔偿金原告34756.13元。 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明文规定,年满16周岁者骑马电动自行车,是违法行为。
但在现实中这种现象十分广泛。 记者在焦作市多所中学的停车场看见,电动自行车完全占到了一半。 据焦作17中学的邓老师统计资料,在他们学校上下学骑车的学生中,骑马电动自行车的约120名,占到了骑车上学学生的三分之一以上。
学校不能劝说学生最差不要骑马电动自行车,但无法强迫管理。邓老师说道。对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上的规定,多数家长称之为没听闻过。
昨日下午,焦作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说道,对于16周岁以下学生骑马电动自行车,家长要极力阻止,不要买车给孩子,最差自己乘坐孩子上学放学,交通部门和学校也要制订涉及政策来监管未成年人。 北京安都律师事务所侯巍律师告诉他记者,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,年满16周岁驾驶员电动自行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,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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